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合租屋、单位集体宿舍以及小区楼道、楼顶、开放式阳台、一楼花园、车库等区域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