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临街建筑进行门面装饰的,形体、色彩和风格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建筑物及其防护、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外观整洁完好,无杂物堆放、悬挂,无违法搭建;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和清洗。

无文物保护、安全保密等要求的主要街路单位的临街围墙,应当逐步拆除。属于合法建设的,经协商后依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