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