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9年11月27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2倡导与规范
(一)维护国家形象,维护社会稳定,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抵制不良思想和腐朽文化;
(二)尊重、关怀、礼遇军人、退役军人、军属及英雄烈士遗属;
(三)维护城乡容貌和公共卫生,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护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资源,保护辽河等河流水系,保护丹顶鹤、黑嘴鸥和斑海豹等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
(五)选择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方式,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使用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主动减少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六)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对秸秆、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膜和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做无害化处理;
(七)文明出行,文明使用公共交通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八)文明旅游,文明观看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学馆和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或者学习时,保持安静,遵守秩序;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十)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防止扬尘、渣土和污水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
(十一)在职业活动或者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十二)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支持、相互照顾;
(十三)帮助、关心老年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
(十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六)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十七)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十八)遵守公共礼仪,用语礼貌,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尊重他人权利,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生活禁忌;
(十九)尊重知识产权,购买、使用正版软件、书籍和音像作品;
(二十)其他引领社会风尚的文明行为。
(一)参与救灾、抢险、扶贫、济困、助残、救孤等社会公益或者慈善活动;
(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见义勇为;
(四)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或者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
(七)向社会免费开放单位内部厕所;
(八)在公共场所配备相对独立的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公共设施,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九)其他推动社会进步的文明行为。
(一)破坏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展示、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吵闹或者使用手机等便携式播放工具高声播放音频、视频;
(四)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及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进行文化、体育、健身、娱乐、培训及声乐(乐器)练习等活动时产生超标噪声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时,随意插队以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商品、杂物,在经营活动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者噪声;
(七)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八)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违规使用远光灯,违规变更车道、掉头或者停车;
(九)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欺诈乘客、中途甩客、空车待租拒载、不按计价器收费或者强行拼客;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滋扰驾驶员、乘务人员及其他乘客;
(十二)霸占、抢占公共座位或者应对号入座的他人座位;
(十三)在住宅小区内及出入口处停放机动车,妨碍公共道路、共有道路通行,占用、损坏绿地或者小区设施,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堵塞他人车库门;
(十四)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楼梯、消防通道等空间,放置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物品;
(十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为宠物注射必要的疫苗,携宠物出户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虐待、遗弃宠物,宠物死亡后未做无害化处理;
(十六)在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公园、广场、车站、商场、饭店、医院和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十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十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九)进行包含有色情、暴力或者低俗内容的网络聊天、网络宣传、网络直播;
(二十)监护人或者陪同的成年人没有约束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以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Chapter 3职责与保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确立每年文明行为促进日主题。
各单位应当围绕文明行为促进日主题开展相关活动。
(一)道路、桥梁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和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和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消防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一)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范围;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指导相关公用行业完善文明服务规范;
(六)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机制,加强志愿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文明祭祀,规范殡仪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净化网络环境;
(九)商务、营商环境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十)文旅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监督检查,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
(十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建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机制,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志愿服务组织承担。
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和紧急现场救护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应当予以救援和保护,协助提供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依法享受相关权益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受理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修改、删除机制,由具体工作机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
Chapter 4法律责任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