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展示、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吵闹或者使用手机等便携式播放工具高声播放音频、视频;

(四)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及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进行文化、体育、健身、娱乐、培训及声乐(乐器)练习等活动时产生超标噪声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时,随意插队以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商品、杂物,在经营活动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者噪声;

(七)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八)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违规使用远光灯,违规变更车道、掉头或者停车;

(九)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欺诈乘客、中途甩客、空车待租拒载、不按计价器收费或者强行拼客;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滋扰驾驶员、乘务人员及其他乘客;

(十二)霸占、抢占公共座位或者应对号入座的他人座位;

(十三)在住宅小区内及出入口处停放机动车,妨碍公共道路、共有道路通行,占用、损坏绿地或者小区设施,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堵塞他人车库门;

(十四)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楼梯、消防通道等空间,放置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物品;

(十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为宠物注射必要的疫苗,携宠物出户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虐待、遗弃宠物,宠物死亡后未做无害化处理;

(十六)在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公园、广场、车站、商场、饭店、医院和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十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十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九)进行包含有色情、暴力或者低俗内容的网络聊天、网络宣传、网络直播;

(二十)监护人或者陪同的成年人没有约束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以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