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0
- In force from
- April 10,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8年10月12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规范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Chapter 3许可与备案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
Chapter 4管理与维护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