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0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9年12月18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等,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协调金融机构支持诚信企业发展。
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为金融机构等支持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弘扬企业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
鼓励企业以声明、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授权相关机构对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报送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报送信息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被报送信息的企业在履行期限内已经履行的,不再进行报送。报送市场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为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申报提供渠道。
企业可以查询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以及采集、使用等情况,查询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开通手机软件等网络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
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信息进行异议标注,并立即进行信息比对。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并中止披露该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异议成立的,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对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立即终止披露该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前款所称不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市场信用信息。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本市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应当报送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会员管理、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鼓励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披露信用信息。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的具体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有关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作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惩戒。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贷款额度、费率利率、还款方式、抵押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鼓励保险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信用规范,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开展信用修复等培训,依据协会章程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服务企业信用促进工作。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档案建设、信用状况监测、信用信息核查等行业信用监管提供服务。
鼓励各类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