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指标、权重、程序、等级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依据评价办法得出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本市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应当报送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