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