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说明;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决策参考资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六)主要分歧意见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法规对议案或者报告的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