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市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并征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筑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并征求建筑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产权属性、保护类别、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