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制定城镇内涝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维修、清淤、疏通城镇的排水沟渠、管廊、管道、检查井等设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发生城镇内涝时,沿街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区域主动参与抢险处置,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