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开办犬只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具有兽医执业资格证书;

(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四)健全的兽医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