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三)销售的犬只经检疫、免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