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收费、非法设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拆除非法设置的关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侵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