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有关施工活动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