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费、非法设卡;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四)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或者设置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七)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八)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附属设施;
(九)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十)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严重影响村道畅通、危及村道安全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村道的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