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进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一)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

(四)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的活动。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