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4,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9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产管理、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标准、规划与建设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
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承诺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Chapter 3运行与维护
Chapter 4保障措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Chapter 5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