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19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倡导与规范的行为
(一)倡导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范、行业楷模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
(二)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倡导家庭文明,注重家风家教家训,树立孝老爱亲、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
(四)倡导邻里和谐,互帮互助;
(五)倡导慈善公益,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赈灾、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倡导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七)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八)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九)倡导垃圾分类,自觉养成分类投放习惯;
(十)倡导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
(三)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文明观看电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四)文明旅游,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六)文明使用网络,诚信友好交流,传播健康信息;
(七)在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和睦相处、尊敬师长。
(一)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合理使(利)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
(二)门店招牌(匾)、灯箱、条幅、电子屏标语等广告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一)驾驶车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鸣笛,正确使用远光灯;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规范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或其他过街设施;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粪便;
(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Chapter 3禁止的行为
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工作犬和导盲犬除外)犬只出入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乱堆乱倒垃圾、随处倾倒污水。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禁止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高架桥快速通道、人行横道行驶。
行人不得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通过没有信号指示灯的人行横道,遇机动车礼让时不得嬉戏、打闹、滞留。
使用人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共享交通工具。
禁止违规连接电缆电线、地下管网。
禁止私设门店招牌(匾)、灯箱广告等,禁止在楼顶和玻璃幕墙设置户外招牌。
禁止高空抛物。
Chapter 4保障与促进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