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

(三)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文明观看电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四)文明旅游,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六)文明使用网络,诚信友好交流,传播健康信息;

(七)在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和睦相处、尊敬师长。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