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配建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设施配建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转由社会资本方管理、维护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