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