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下列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项规定,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清除污染,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设立有毒、有害化学仓库和堆栈,设置加油站、油库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十一项规定,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