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商业区、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