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3,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3, 2019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从事人才交流与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市场。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人才招聘与应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接收其推荐的人员;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一)自行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的经营场所或者人才交流会;
(二)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在公共媒体刊登广告;
(四)其他合法方式。
(一)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
(二)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三)不得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四)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人才所属单位,是指与人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
(三)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文凭、资格证书,禁止提供、使用虚假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hapter 3人才租赁与转让
本条例所称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解除劳动关系,将其转让至人才受让单位,人才受让单位支付人才转让费的行为。
人才租赁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
人才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被转让人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等内容。
Chapter 4人力资源服务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四)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年度报告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推荐、招聘、租赁或者转让人才;
(三)寻聘高级人才;
(四)为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提供洽谈场所;
(五)进行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
(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一)提供虚假招聘应聘信息;
(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
(四)以自己或者用人单位名义,向应聘人才收取中介服务费外的其他费用;
(五)未经应聘人才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或者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Chapter 5高级人才寻聘服务
本条例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高级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Chapter 6管理与监督
Chapter 7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委托而从事相关人事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为委托单位和高级人才保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寻聘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高级人才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