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跨区域水源地保护工作,研究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组织、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源地保护职责;

(三)组织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保障规划;

(四)组织实施水源地污染防治;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