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与排放检验相关的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六)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执行。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