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记录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要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归集义务,不得以业务信息系统管理权限等理由拒绝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已通过国家、省行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