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到达现场。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