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风貌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