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利、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