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未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未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或者对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履责不力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其他涉及水资源保护的公共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未履行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职责或者履责不力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