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迁移、拆除、关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复建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先建后拆。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