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设施、树木上晾晒、吊挂、缠绕物品;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路缘接坡、减速带,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泊位等;
(六)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上以敲锣打鼓、人力抬举广告牌、移动式广告手推车、车载广告等形式进行商业巡游宣传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