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齐全、完好、正位;

(四)岗亭、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邮政信箱、配电箱、通信交换箱等公用设施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以及公共设施污浊、腐蚀、破损、缺失、移位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