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经审查核实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