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二)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组织实施交通一卡通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五)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六)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
(二)负责反恐防暴和治安防范;
(三)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并公告;
(四)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有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范围。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消防救援、人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依法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提供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