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财政补贴投入长效机制以及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