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综合开发,承担建设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建设规划、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运营管理规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

(二)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投诉受理制度;

(三)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措施,设置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建立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五)建立应急预案体系,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防护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六)开展安全检查、反恐防暴、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

(七)按照运营服务标准提供安全、有序、稳定、高效、及时、整洁、卫生的运营服务,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八)在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综合开发;

(九)向公众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十)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