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港区周边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线及港区水域陆域、通航水域、航道、锚地的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从而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的,或者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开发单位在进行施工或者开发建设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预防方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