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