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技术规范。
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保护范围内,需要实施修缮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应当遵循修缮技术规范,采用传统工艺、材料,不得损害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