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地下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州(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以批准实施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所管辖的流域范围内依其职责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