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场地或者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未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