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派公司以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