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2 articles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9年5月31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科研用犬、演出单位表演用犬、动物园展览用犬以及成品油、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饲养的护卫犬不适用本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养犬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Chapter 2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
饲养禁养犬以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具有免疫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疫病免疫,四十日内携带犬只到辖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畜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公布办理犬只疫病免疫机构和养犬登记机关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
(四)犬只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五)犬只免疫证明的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犬只免疫证明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明到发放免疫证明的机构,补办犬只免疫证明。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固定的居所;
(三)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疫病免疫。
(一)养犬登记申请书;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房屋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权证明;
(五)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犬只识别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与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养犬登记和养犬行为监管信息共享,并为公众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信息。
(一)转让或者赠予犬只的,变更后的养犬人应与原养犬人自转让或者赠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二)养犬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三)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犬只识别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明,补办犬只识别牌。
Chapter 3养犬行为管理
(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组织犬只互相争斗;
(五)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医院、学校、办公场所和单位集体宿舍;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婴儿、幼儿和少年活动的其他专门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农贸市场;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广场、公园和其他场所。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立标识。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
(二)用长度二米以内的犬绳控制犬只;
(三)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进入楼道、电梯或者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其中乘坐出租汽车还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一)开展养犬行为巡查监督;
(二)受理对违反规定养犬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四)及时办理犬只扰民、伤人案件;
(五)捕捉或者委托专业组织代为捕捉决定扣押或者没收的犬只,以及禁养犬、无主犬,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Chapter 4犬只留检和处理
(一)接收养犬人、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送交的犬只;
(二)组织开展入所犬只的检疫、免疫;
(三)对受伤和生病的犬只进行救治;
(四)保证犬只必要的生存条件;
(五)建立犬只入所、出所登记制度和犬只档案。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押犬只,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的;
(二)未用长度二米以内的犬绳控制犬只的;
(三)携带犬只未避让他人的;
(四)未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未即时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六)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的;
(七)进入楼道、电梯或者乘坐出租汽车,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的;
(八)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的。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不再予以办理养犬登记。
对于犬只的攻击行为,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无法控制、有伤人危险的,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击杀该犬只。
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犬只在犬只留检场所期间产生的必需费用由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犬只的养犬人承担。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实施前,养犬人已饲养的符合规定的犬只,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十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