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档案。养犬登记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犬只识别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与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养犬登记和养犬行为监管信息共享,并为公众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