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07年1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促进本行业、本专业人民调解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建立符合本团体需要和特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Chapter 2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与其业务领域和工作范围相一致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调解能力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调解员设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推选产生,执行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Chapter 3人民调解员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支持和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有群众威信,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专职人民调解员,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
(二)批评、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规定获得报酬或者工作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欺骗、威胁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隐匿、毁灭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七)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八)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五)自愿申请辞职的。
Chapter 4调解程序
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三)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五)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
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行业、专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跨区域的民间纠纷,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或者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三)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且未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
(一)是纠纷当事人的;
(二)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纠纷公正调解的。
Chapter 5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hapter 6指导和保障
(一)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预防、排查工作;
(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分类指导、对调解员进行培训;
(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七)及时纠正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