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Chapter 2 节能管理Article 11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行业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